相关问答
单位作为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与自然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负担的诉讼义务基本相同。但由单位本身性质所决定,单位被...
单位作为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与自然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负担的诉讼义务基本相同。但由单位本身性质所决定,单位被...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单位作为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与自然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负担的诉讼义务基本相同。但由单位本身性质所决定,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与自然人有所不同。 1、单位被害人应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行使诉讼权利、负担诉讼义务。与单位嫌疑人、单位被告人不同,单位被害人是单一的,不存在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被害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仅不会带来诉讼的混乱和无序,而且有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事实上具有被害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的身份。他在诉讼中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本人不是被害人,也不是(如果他是证人,就不能够担任诉讼代表人),但他的陈述一般应属于被害人陈述,他有权行使被害人的一切诉讼权利,他的行为应由单位承担后果。
诉讼参加人定义:指依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即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似的人。诉讼参加人范围:当事人又分为原告人、被告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则分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不同的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的原因不同,所处的诉讼地位和参加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完全相同。诉讼参加人与诉讼参与人的区别:诉讼参加人与诉讼参与人不同。诉讼参与人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人民法院以外的所有参加诉讼的人,即包括诉讼参加人,也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狭义的诉讼参与人则仅指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狭义的诉讼参与人与诉讼参加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诉讼参与人与诉讼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参与诉讼,只是协助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查明案件的事实。为了履行狭义上的诉讼参与人的职责,他们也享有某些诉讼权利,承担某些诉讼义务,但他们的诉讼行为,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没有直接影响。而诉讼参加人与诉讼结果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的诉讼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具有重大的影响。
当然参加了。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2人已浏览
247人已浏览
353人已浏览
8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