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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3、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680条的规定,法律明确禁止了高利放贷的行为,民间借贷的利率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具体来说,国家会根据每年的经济情况不同,作出一定的法定利率调整。 因此,如果高利借款人与民间贷款人之间产生纠纷的话,民间贷款人可以依据第680条的规定,拒绝返还超出法定利率的部分。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利息适用的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都是自然人的话,同时对是否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话,法律推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利息。如果当事人对是否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同时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话,法律仍然会推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利息。
根据《》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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