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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协议的法律效力本身就是个问题。虽然最高法院对实施中的实际投资者有明确的批复,公司法解释也确认了借名出资的效力,但借名买房协议可能因违...
在“借名合同”案件中,借名人要求确认房屋权属或要求登记名义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审判实务中一般以“借名”行为损害公共利益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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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普通商品房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购房协议; 由于违反相关政策法规,侵害其他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利益,一般认定无效。 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借名购房合同,法院将进行更详细的审查和区分,符合下列条件的借名购房合同可视为有效: (1)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原购房合同,于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 (2)当事人明确约定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 (3)登记人未通过摇号取得购房资格的。这种借名购房合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 被认定为无效的借名购房协议,即使公证也无效。
不支持。《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第16条分别针对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购房合同的明确了处理原则。根据该两条规定,针对普通商品房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购房协议,因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侵害其他广大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的利益,一般认定为无效。
借车协议不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法律认可其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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