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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变更税包含哪些具体的税种?

2024-12-15
土地使用权变更税包括以下具体税种: 1. 转让方税种: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1) 增值税:纳税人转让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指的是不同情况下的原价计算方法。 (2) 城建税等附加:实交增值税的13%(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 (3) 印花税:合同标注的价款(非评估价)的万分之五。 (4)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乘以税率减去扣除数。增值额等于价款(如果评估价大于合同价,则评估价作为增值额;如果评估价低于合同价,则合同价作为增值额)。扣除项目包括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契税、土地平整费、转让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附加和印花税(价款如果是按评估价计算的,扣除项里不含销项税;价款如果是按发票金额计算的,则扣除项里含增值税)。用增值额除以扣除项目,算出增值率,根据增值率选税率和扣除数,然后根据增值额乘以税率减去扣除数算出应纳土地增值税。 2. 受让方税种:契税和印花税。 (1) 契税:价款的一定比例(各地可能不同),价款比较评估价和合同价,选大值。 (2) 印花税:一是产权转移书据,根据合同金额计算万分之五,与转让方的印花税金额一致;二是权利许可证照交5元印花税。

相关法规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n(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n(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n(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n(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n(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n(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n(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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