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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与指导;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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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发的现状 保护的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工业产权保护的组成部份,为人们所认识将近有一个世纪。1900年,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由于在公约中增添第10条之2,而首次出现这种认识。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的该原始条款解释如下:“公约国国民在各联盟国内应享有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反对不正当竞争的权利。”通过1967年斯德哥尔摩巴黎公约修订会议,此条款现在解释为: “(1)本联盟国家有义务对各该国国民保证给予反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 (2)凡在工商事务中违背诚实惯例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下列各项特别应予以禁止: ①采取各种手段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活动制造混乱的一切行为; ②在经营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活动的信誉的性质的虚伪说法; ③在经营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和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提问者,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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