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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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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二、行政许可内容:核发广东省境内国产保健食品和进口保健食品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五、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目录: 初审(下述资料各一份): 资料编号1、《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资料编号2、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分镜头脚本); 资料编号3、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资料编号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资料编号5、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资料编号6、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实样及复印件; 资料编号7、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资料编号8、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资料编号9、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第357项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5月24日颁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 申请条件 四川省辖区内发布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进口保健食品广告,应当该由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上述申报材料。 2.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需补正材料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核查材料受理申请后,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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