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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中的文教、卫生、科研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供销合作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集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一)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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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各方面给予扶持和指导,保障城镇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厂长(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二)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三)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机构设置的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四)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六)提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七)奖惩职工;(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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