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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上级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集体企业上级管理...
城镇中的文教、卫生、科研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供销合作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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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二)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三)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四)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五)依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六)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七)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八)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九)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十)奖惩职工。
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集体企业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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