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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法》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都规定了留置和交付。总结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
1、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是适用留置送达的第一前提。只有在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时才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在具体执行中不能颠倒两者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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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⒉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⒊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⒋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4、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人民法院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一般而言当事人不会拒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但司法实践中确有无故或借故拒绝签收的现象存在,这时就有必要采取留置送达这一带有一定强制性的送达方式,以便能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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