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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表示,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信息来源:se/xa//c_.htm
符合以下情形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仍可执行:(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转让。只要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未送达登记机关,但尚未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仍可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受理被执行人转让房地产、特定动产等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转让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登记机关送达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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