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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的,前次离婚分得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复婚时,双方未作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各自个人的财产。再次离婚后仍然归一方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
只要在结婚证登记之前的财产,无论是初婚登记,还是登记,都属于婚前财产。复婚财产分配的是,所以,在分配前要先区分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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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结婚证登记之前的财产,无论是初婚登记,还是登记,都属于婚前财产。复婚财产分配的是,所以,在分配前要先区分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具体如下: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 (7)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后复婚前的财产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不予分割的,能分配的财产只有在复婚后取得的财产,但是,夫妻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可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发生归属的变更,因此,当事人复婚再的问题与一般的问题,处理方式相同。针对共同财产的部分,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分割,若协商不成的,依法进行分割。针对个人财产的部分,归当事人个人各自所有。总之就是在双方协商未成的情况下,的法律效力不发生改变,由离婚协议确定的财产归属,在此基础上区分是还是个人财产,然后进行分割。
根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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