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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的,前次离婚分得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复婚时,双方未作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各自个人的财产。再次离婚后仍然归一方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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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今年3月5日,张大恩与钱小清夫妻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约定,夫妻共同存款5万元归丈夫张大恩所有。离婚后,两人仍住在一套房里,但分床居住。 同年6月10日,两人又办理了复婚手续。但一起生活不到2个月后,妻子钱小清又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大恩离婚,并同时要求分割张大恩的5万元存款。(文内当事人均属化名) 断案 法院认为,张大恩与钱小清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约定:夫妻共同存款5万元归张大恩所有。后张大恩与钱小清虽一直居住在同一套房子,又办理了复婚手续,但不能因此认定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法律上角度来说,此5万元存款从2010年3月5日双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时起所有权已转移给张大恩所有,成为了张大恩的婚前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大恩与钱小清对此5万元并未做出任何约定,据此,根据法律规定,此5万元属于张大恩的婚前个人财产,钱小清无权要求分割。(武宁县法院盛奎伟)
离婚后复婚再离婚的,共同财产按照双方意愿分割。若是无法协议分割的,由法院依法分割,此时,一般会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适当的会参考双方对财产的贡献,以及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等因素。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复婚后再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复婚后再离婚,一般无权要求分割。因为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 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3年5月,小杨与结婚不到两年的妻子黄某到法院打离婚官司。当时为了使妻子黄某同意离婚,小杨作出了很大的让步,同意把婚后积蓄的6万元存款都给黄某,随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由于找不到住房,离婚后两人仍住在一套房子里。2004年1月,两人又登记复婚。复婚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再度破裂,黄某提出离婚要求,小杨表示同意,但要求对6万元存款进行分割。由于对这笔存款的所有权发生分歧,两人再度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小杨称这6万元存款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当初离婚时都给了对方并非出于自愿。虽然已离过一次婚,但又复婚了,配偶及财产均是原来的状态,没有变化,而且自己已经下岗,今后生活可能会遇到困难,所以主张应分得6万元的一半。黄某则说这笔存款是她的婚前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人复婚后并没有把这笔存款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在判决两人离婚的同时,驳回了小杨分割6万元存款的主张,只是判决黄某给予小杨8000元钱作为对小杨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对此,小杨想不通。那么,小杨为何要不回原来自己本应分得的3万元存款呢? 小杨与黄某离婚时把自己本应分得的3万元存款让给了黄某,并由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中明确这笔存款全部归黄某所有。后来,虽然两人又复婚了,但从法律上看,这笔存款的所有权早已发生变化,成为黄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了。由于小杨在与黄某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笔存款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无权要求分割这笔存款,法院判决驳回小杨的主张是正确的。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小杨已经下岗和实际经济状况,判令黄某付给小杨8000元钱作为对小杨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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