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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
无效建工合同处理:施工合同无效,一方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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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法院都认定,推翻也不简单。但我有个人观点:1、217万元实物以140万元价格出让,甲与丙是合同关系,说甲共同抽逃出资,我认为很牵强。2、217万元实物在2002年的时常价值几何?如丙构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140万)转让给甲厂偿还债务,丙的其他债权人可要求撤销甲与丙的协议。宣布协议无效。3、2002年丙厂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部门取消经营资格(应当是吊销营业执照吧?),如果进入了清算程序,丙厂的债务清偿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清偿顺序进行。不能只偿还甲厂而不管其他债权人。如果未进入清算程序应另当别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项目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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