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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瑕疵的补救办法是制定补充协议,确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合同内容,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按照交易习惯或者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根据《民法典》...
合同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意思表示虚假的情况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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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对合同欠缺上述条款的,将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的规定,遵循以下原则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第一,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对于欠缺的合同其他内容,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共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议补充。第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当事人对合同其他内容达不成协议时,就要由法官推定当事人的意图进行补充,并且应按照一定的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其他内容,即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第三,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应该按照《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进行补充。
无效的,可撤销的,效力待定的 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力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6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 可撤销的原因: 1无损于国家利益的欺诈与胁迫 2乘人之危 3重大误解 4显失公平 效力待定的原因: 1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定力合同 2狭义无权代理订立合同 3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4债务承担合同
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对合同欠缺上述条款的,将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的规定,遵循以下原则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第一,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对于欠缺的合同其他内容,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共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议补充。第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当事人对合同其他内容达不成协议时,就要由法官推定当事人的意图进行补充,并且应按照一定的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其他内容,即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第三,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应该按照《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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