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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征收范围有哪些

2024-09-29
1、公示强制性用地政策信息。在法定的强制性用地审批程序正式展开之前,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其职责,以书面形式向面临即将被征收的土地及其附属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详细介绍拟征用土地的具体用途、地理位置、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方式等相关事宜。在告知之后,任何在拟征用土地上抢先种植或搭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在正式实施征地时都将不给予任何补偿。 2、核实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协同交通运输、林业等相关部门,对拟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土地类型、实际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类别、数量等实际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调查结果必须得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各市动迁办公室的共同认可。 3、组织征地听证会。在法定的强制性用地审批程序正式展开之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他们有权就拟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提出听证请求。如果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则应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组织召开听证会。 4、签署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要按照本方案所设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署征地补偿协议,并且该协议将作为征地报件的必备文件,随征地卷宗一起上报。

相关法规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1、国道不少于20米; 2、省道不少于15米; 3、县道不少于10米; 4、乡道不少于5米。 5、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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