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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二)确定...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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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哪些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拟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申请予以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会。(三)依法批准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收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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