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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货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该制度相对消费者及国家市场管理秩序而言是销售者的义务,相对供货商而言则是销售者的权利...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如下: 一、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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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应负的产品质量责任如下: 1、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各项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2)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3)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4)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3包方式和修理者;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5)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6)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7)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1.进货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该制度相对消费者及国家市场管理秩序而言是销售者的义务,相对供货商而言则是销售者的权利。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可以为准确判断和区分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提供依据。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销售者进货后应对保持产品质量负责,以防止产品变质、腐烂,丧失或降低使用性能,产生危害人身、财产的瑕疵等。如果进货时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时发生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要求,符合进货时验收的状态,不得更改、覆盖、涂抹产品标识,以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 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对销售者而言,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有以下各项: (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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