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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下列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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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辩护人的担任有一定的限制。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如果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不受此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辩护人: 第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包括被法院判决有罪,正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的人;被法院判决有罪,正在监外执行的人;正在被执行缓刑或假释的罪犯;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但正在被执行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但判处的罚金刑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第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在刑事诉讼中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扰乱诉讼秩序,被依法拘传或拘留的人;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被依法拘留的人;其他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第三, 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第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监狱的现职人员。 第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第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活动有牵连的人。第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但上述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这是考虑到被告人的近亲属和监护人可能对被告人的情况最为了解,能提供最有力的辩护的缘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本案的证人、鉴定人不能充当本案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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