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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人可以由哪些人担任

2021-10-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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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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