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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特征:(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
中介合同是指中介向委托人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提供签订合同的中介服务,委托人向委托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中介人应真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相关事宜。为了促进合同的成立,中介人应支付相关活动费用。合同不能成立的,不能求药支付报酬,但其他必要费用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
签订中介合同一般需要包括以下要素:1。双方的身份信息;2、中介事项和标准;3、中介合同的期限和履行方式;4、中介行为的报酬和价格;5、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法。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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