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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俗称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和委托人约定的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包括以下含义: 第一,居间合同的当事人为居间人和委托人。其中,接受委托并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第二,居间合同是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的。也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现实意义。 第三,居间合同是一种诺成、双务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合同一经成立,居间人就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居间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一旦取得结果,委托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四,居间合同通常是一种有偿性的合同。即委托人在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后要“支付报酬”。
居间合同,俗称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和委托人约定的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包括以下含义: 第一,居间合同的当事人为居间人和委托人。其中,接受委托并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第二,居间合同是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的。也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现实意义。 第三,居间合同是一种诺成、双务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合同一经成立,居间人就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居间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一旦取得结果,委托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四,居间合同通常是一种有偿性的合同。即委托人在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后要“支付报酬”。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特征:(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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