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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将自己的合法收入进行合法的投资理财或民间借贷,于法于理都应当予以保护。只要公务员不参与经营,不担任营利性组织职务,其合法的经济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通知》建议: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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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银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银监办规定: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并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监管部门还要求银行从业人员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担保等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以及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贷,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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