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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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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加入内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参照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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