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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及其呈报上级审...
企业因订立集体合同与工会或工人代表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争议双方协商处理;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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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审批机关的合同、章程;(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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