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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租赁本市房屋的,参照本规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时,对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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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登记备案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资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属于违法建设的;(六)属于危险房屋的;(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八)已发布房屋公告的;(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希望下面的回答能够帮你解决“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这一问题。 第三十条中的“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修改为“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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