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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9月4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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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险字〔1988〕2号《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①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②怀孕三个月以下,药物流产或吸宫术人工流产的14天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下,钳刮术人工流产的21天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上,30天产假。
①怀孕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异位妊娠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三个月以上,自然流产七个月以下的,给予产假45天;②怀孕三个月以下,药物流产或吸宫人工流产14天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下,钳刮人工流产21天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上,产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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