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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法的司法解释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
可以的。如果你们确定和承包商构成劳务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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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约定了利息的,可以就垫资款主张利息。对垫资未约定利息不得主张利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否则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 风险提示:注意约定的利息的计算标准不能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不得请求支付利息。
实际施工人员是指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履行工程施工义务的主体。一般指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挂靠承包等合同项下的承包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是存在滥用损害发包人利益的情况。司法实践认定,实际施工人员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有限,不得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除非承包人或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否则无法支付,承包人未支付其他工程款,否则可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已付清工程款,实际施工方不能再向承包方主张。
符合一定条件还可以在主张,不过该权利是有限度的,不能随意扩大它的适用范围。除非是转包人或分包人没有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也没有能力支付,且发包方还有其他的工程款没有支付完,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可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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