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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从上述规定看,我国法律采取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而自动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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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移债务,不能只通知债权人,而是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权转让不是必须通知债务人。 我们都知道,在一定条件下,合同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那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通知债务人吗?债权人转让债权,不是必须通知债务人,只是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未通知的,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所以,转让债权的,最好通知债务人,这样有利于维护受让人的合法利益。
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另一种是通知主义。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第三种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两种立法有所冲突。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因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于他并无多大关系。如果因转让而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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