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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债权人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
债权转让不是必须通知债务人。 我们都知道,在一定条件下,合同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那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通知债务人吗?债权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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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除受让人同意外,不得撤销债权转让通知。 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1)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在转让债权前到期或同时到期; (2)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
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所区别。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经债务人的同意,也无需通知债务人。这种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加速经济的流转,因而给债权人充分行使其权利的自由。
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另一种是通知主义。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第三种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两种立法有所冲突。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因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于他并无多大关系。如果因转让而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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