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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如下: 1、破产企业纳入国家计划调整范围; 2、破产企业经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等情形。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由普通法院管辖,如日本、联邦德国等。各国破产立法的通例,破产案件由破产人营业所所在地和住所地地方法院管辖,不能依此确定管辖者,由破产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地方法院管辖。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普通法院管辖。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破产清算的的程序: 1、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3、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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