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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然妻子不知情,但他们为何又写了借条呢?借条上是否为夫妻二人的亲笔签名?另外,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没有用在家庭生活上,则就不应算...
好,丈夫债务妻子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你丈夫所欠债务是他个人行为,比如赌博,或者用于其他个人开支,那么你作为妻子没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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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借的高利贷,如果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您所描述的这笔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离婚,可能需要你们共同偿还。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如果是协议离婚,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将双方协商后的结果写明,如果是诉讼离婚,则需将这部分作为诉求,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通过你的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刘某对债务的结算确认属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结算确认。最高法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刘某的签名结算行为与最高法法释[1999]7号所规定的的情形类似,可参照最高法法释[1999]7号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故刘某的行为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你与王某的债权债务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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