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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债务,债权人向您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有夫妻共同...
1.既然妻子不知情,但他们为何又写了借条呢?借条上是否为夫妻二人的亲笔签名?另外,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没有用在家庭生活上,则就不应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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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欠债的妻子是否还需要取决于情况。 1、男方欠债,但事后被女方追认的,属于共同债务,女方应予以偿还。 2、如果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应予以偿还。 3、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共同债务的,女性应当偿还。 4、如果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无需偿还。
答:通过你的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刘某对债务的结算确认属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结算确认。最高法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刘某的签名结算行为与最高法法释[1999]7号所规定的的情形类似,可参照最高法法释[1999]7号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故刘某的行为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你与王某的债权债务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一,如果有证据确认是“您老公个人在您未知的情况下借了信用贷100多万元”这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查封拍卖也只是对您丈夫所应分得的房产的部分进行拍卖以执行还款,具体和住了多少人无关;第二,名下财产都可能会被执行还款,但只限于您丈夫的部分;第三,逾期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进行计算;第四,女方不用进行连带还款;第五,房产是婚后男方父亲出资买的,写在男方名下,请问是全款房还是贷款买房呢?贷款是夫妻共同还款的吗?第六,离婚后已经进行财产分割,分割后各自对各自占有财产享有自由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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