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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失踪,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2021-05-25
婚姻当事人一方因配偶失踪,生死不明,造成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婚姻当事人申请离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的是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一方当事人失踪的,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自愿离婚,对这类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婚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其婚姻关系自行终止。宣告死亡的判决,从人民法院宣告之日起生效。因此,自宣告死亡判决当日起,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终止,生存一方即可再婚。但由于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推定死亡,下落不明人不一定真正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死亡判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定,撤销原判定。如果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以及再婚后配偶已死亡的,则不认定其夫妻自行恢复。如果要恢复夫妻关系,则应当通过法定登记程序再行结婚。婚姻关系的解除,原则上还是需要当事人一起办理相关手续。不过现实中可能出现找不到一方人的情况,也就是配偶失踪了而另一方却想要离婚。这个时候可能情况有点特殊,但也是有可能解除婚姻关系的。上文中主要为大家提供了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一种则是先申请宣告配偶失踪或者死亡,然后在来离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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