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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死刑判决的复核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可以进行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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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1、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2、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综上所述。作为犯罪嫌疑人,有辩护的权利,如果是可能判死刑的案件,嫌疑人没有代理辩护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保障其权利。但是一旦二审判决死刑,下面就要启动死刑复核程序,这个过程不允许指定辩护,是由最高法具体负责办理的。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死缓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罪犯从轻处罚的表现形式,比如有些罪犯的犯罪性质虽然非常恶劣,但当事人在案发以后也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帮助公安机关提供了其他重大犯罪线索的,就有可能从死刑立即执行减为死缓。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如果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可以提起审判或返回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两年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事件,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死刑缓期执行的事件,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239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事件,必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死刑的裁定。不承认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再审或改判。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事件,应询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追讨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死刑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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