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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对象是特定的。该程序仅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的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年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办理死刑复查手续。...
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1、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2、最高人民法院需要组成三人审判员合议庭进行审理; 3、对于中级法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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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1、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2、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二、复核死刑案件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复核死刑案件的3种处理方式,即核准、发回重审和改判。1、核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2)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2、发回重审。(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2)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3、改判
第一条 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规范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审查案件的办理程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责。第二条 刑事案件有关人员回避、没收保证金、罚款保证人、拒绝立案决定,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审查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审查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审查决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审查案件,应当遵循法律、公正的原则,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如果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可以提起审判或返回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两年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事件,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死刑缓期执行的事件,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239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事件,必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死刑的裁定。不承认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再审或改判。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事件,应询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追讨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死刑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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