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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行为犯,不一定要求非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强制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强迫交易罪是指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8)》第二百二十六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1)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商业活动。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强迫交易罪与寻衅滋事罪两者之间的区别 (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则是简单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到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犯强迫交易罪的人员进行审判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则多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寻欢作乐,无事生非。 (4)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可由单位构成,而寻衅滋事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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