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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不能作为定罪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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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言词证据的证明能力较弱,往往还需要其他的证据加以佐证。
口供就是受审者口头陈述的供词,在证据的发展历史中,口供一直是一种最古老的证据,历来受到重视,封建统治者认为“罪以供定,犯供最关紧要”,这一观点奉行口供至上,必然导致刑讯逼供。新中国成立以后,封建余阴仍然影响我们,刑讯逼供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不同程度的存在着。 一些执法人员仍然过度的迷信口供,忽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至今为止,口供至上仍是发生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如何正确认定被告人的口供的证明力,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关系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就口供而言,由于绝大多数情况下口供都是直接证据,因此认定了口供,就等于认定了基本的犯罪事实。
口供可以作为证据,但实践中不被轻信,口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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