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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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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规定,第26条合作伙伴有权执行合作事务。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和全体合作伙伴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几个合作伙伴代表合作企业,执行合作事务。第27条根据本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一个或几个合作伙伴执行合作事务的,其他合作伙伴不再执行合作事务。第28条,如果一个或几个合作伙伴执行合作事务,执行事务的合作伙伴必须定期向其他合作伙伴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和合作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作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作企业,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合作企业承担。第29条合作伙伴分别执行合作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作伙伴可以对其他合作伙伴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执行该事务。如有争议,根据本法第30条规定做出决定。第30条合作伙伴决定合作企业相关事项,按合作协议约定的表决方法处理。合作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作伙伴一人一票,通过全体合作伙伴的一半以上的决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有同等权利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协议或所有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几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一个或者几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十八条一个或者几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费用和损失由合伙企业承担。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事务的执行。如有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半数以上通过的表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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