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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注册的要求都有: 1、发起人的人数要合法、股份发行与筹办事项要合法; 2、制定了公司章程; 3、具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住所; 4、股本总额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二)公司章程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行负责人的工作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经分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二、三款规定,注册分公司需要的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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