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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2)发起人缴清股款发起人在认购股份后,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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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认购采用书面形式,载明认股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认股数、应交股款金额、出资方式,由认股人填写、签章。认购书一经填妥并签署,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发起人缴清股款发起人在认购股份后,如规定其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估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缴纳首期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当报送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我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手续如下: 1、转让方决定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 2、对外转让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3、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则签订转让合同; 4、转让给其他股东,则直接与该股东签转让协议,无须通知其它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为: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实际交付后生效; 3、转让股份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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