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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由以下几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决定; 4、变更决定; 5、确...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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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决定方式之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能情形有: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等。
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2.履行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根据规定,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原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后,复议机关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其已被新的行政行为——复议行为所取代,行政相对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应当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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