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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决定方式之一,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能情形有: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等。实务中,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主要针对行政主体的事实行为、不作为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已撤销违法行为的情况作出。
是你们胜诉了。行政复议法确认违法决定是基于实践的需要。例如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无法适用撤销决定,只能用确认违法决定认定其违法;另外《国家赔偿法》规定,单独就行政赔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要先经行政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可见,现实需要确认违法决定这种复议决定形式。再有,有些行政违法行为的实际危害后果已经产生,决定撤销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不到现实的救济效果,不如作出确认违法决定,并同时作出赔偿决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救济制度,可以依法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效力。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原行政行为的关系,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因复议维持决定在内容上与原行政行为具有一致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而如果原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违法,因原行政行为已被复议决定所取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之规定,当事人再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同样,因复议维持决定与原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具有同质性,故在原行政行为已被行政诉讼确认无效的情形下,复议维持决定没必要通过确认违法的方式对原行政行为的效力再次进行确认,而应直接判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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