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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证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管理遵循安全高效、畅通便民、集中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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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占(利)用高速公路路产或者损坏、污染高速公路路产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赔(补)偿费。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的;(二)未按照规定合理设置和维护交通标志、标线的;(三)收费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收费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四)遇有高速公路损坏、养护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协助疏导交通的;(五)未及时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信息的。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组织其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养护,所需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者承担。高速公路经营者未履行高速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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