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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定标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互相通报,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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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高速公路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统一解缴车辆通行费的,责令其立即解缴,并从应当解缴之日起,按日处以应缴车辆通行费3%的罚款。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向社会公告,专供车辆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高速公路的防护、安全、排水、养护、绿化、服务、监控、通信、收费、供电、供水、照明和交通标志、标线及管理等设施、设备和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三)高速公路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或者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的有关组织和单位。(四)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并按照规定权限具体履行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下设的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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