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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如何申请中国人民法院的承认

2021-09-30
当事人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应按法释(200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个问题的规定》办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为: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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