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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2021-01-21
苏老先生当年是作为上门女婿入赘黄家的,而被推上法庭的黄女士则是1953年进入黄家并与之共同生活。1985年苏老先生和妻子乔迁至康健路新居,原黄家老宅便由黄女士及其丈夫子女一同居住。有关登记资料显示,黄女士为苏老先生夫妇的“女儿”。黄女士对养母一直很关心,逢年过节常去探望,曾每月补贴养母400元,还承担了养母去世后的丧葬费用。养母去世后,黄女士与苏老先生来往渐少。2008年7月,苏老先生因病入院需要黄女士的签字,不料遭到黄女士拒绝,直到请来外地亲属签字后方得以进行手术。由此苏老先生与黄女士嫌隙愈深。去年1月,苏老先生诉至徐汇区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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