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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交强险保单上将有两种提示方式。一是在保单的“特别约定”栏中,保险期间会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
交强险的生效时间一般在交强险保单上有具体的生效时间。如果在投保时告知工作人员要求实时生效是可以做到实时生效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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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有及时生效的吗的回答如下交强险是车主每年必须要交的保险项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若未投保交强险,“裸车”上路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车主将按交强险标准强行赔付;保险公司可以代为缴纳交强险。 购买交强险后,通常为次日0时起生效。 在交强险保单上有具体的生效时间。
机动车辆保险即“车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志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新车保险交强险即刻生效。 保单一般是“零时生效”,即今天买的保险在法律意义上要在明天零时才会生效,这个时间点也会在保险合同上明确注明。所以,以往车主在购买车险到最终车险生效,一般都有十几个小时的“盲区”。 2009年3月25日保监会就下文给各个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做出“机动车交强险保单自被保险人缴费后即生效”的规定,要求交强险改变“零时生效”的传统,正式实施即时生效。 虽然交强险在办理的时候已经即时生效,可以赔偿对方损失,但保险公司却不能对王先生的新车进行理赔,因为他的商业车险保单要到次日零时才生效。 按照商业车险的相关规定,商业车险保险期间的生效时间为投保后次日零时,新车的车险投保人就可能面临无保险的空档期,甚至还有不少车主买了车之后,由4S店代办车险,至于车险何时生效他们就更不知道了。而在无保险空档期用车时发生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 因为商业车险并没有开通即时生效业务,因此记者建议车主一定要谨慎,最好避免从购买车险到最终车险生效这段时间开车上路,避免在未生效期间不能受到保障。
交强险合同生效前出交通事故2012年11月14日18时30分许,曾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同向由叶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叶某受伤,车辆受损,当地交警大队认定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曾某垫付治疗费3.4万余元。叶某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而就在事发当日上午,曾某在保险为其摩托车投保,交费时间为9时29分,保单打印时间为9时30分,保单中注明保险期间为11月15日0时起至次年11月14日24时止。法院判决:保险不担责法院一审认为,交强险保险条款为格式化条款,保险人依法应对投保人尽到说明义务,该案中保险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向投保人说明交纳保费后的次日零时才生效的义务,故该保险在投保人缴纳保费时即时生效,保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叶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6万余元,曾某承担3.3万余元,扣除其先前垫付,多出的1168.2元由叶某直接给付曾某,并作出判决。宣判后,保险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该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之前,保险尚未开始承担保险义务,故不应当对此进行赔付,遂依法作出前述终审判决。保险是否应赔付该案中的交强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但格式合同并不等于其中的所有条款都属于格式条款,也并非所有格式条款内容保险都负有提示说明义务。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人负有提示说明义务的内容为免除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而保险期间条款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期间是保险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间,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备的事项之一。事实上,该保险期间是无法事先拟定的,虽然保单中保险期间条款事先打印为“×年×月×日零时起”的字样,但其中的具体时点仍需投保人投保后现场填写打印形成。我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也明确,不仅可以采取投保次日零时起生效的方式,也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即时生效。因此,保险期间并非事先确定且内容保持不变,亦不能重复使用。而且保险期间条款亦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无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保险责任,具有免责的功能,这是保险免责条款最主要的特征。就上述保险期间条款而言,投保人交纳一年的交强险保费,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仍为一年,不存在免除或减轻保险责任的情形。至于保险期间从投保次日零时起算还是即时生效,是投保人可以选择的问题。若保险期间从投保次日零时起计算,虽然投保人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投保人得不到保障,但其失效时点亦相应延后,并未缩短保险的责任期间,符合公平原则。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目前从常规上讲,签订保险合同,当日交费投保,次日零时生效是常态,相关规定也明确,投保人也可提出异议要求即时生效。该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曾某在签订合同当时曾对保险期间条款提出异议,其交纳保费,应当视为其对保险期间的认可,即双方就该交强险合同生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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