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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时间不是从被抓是开始计算,从执行拘留处罚的次日开始计算,拘留的当日不计算在内。如果拘留之前当事人在派出所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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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的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该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这里的“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所执行的继续盘问或者采取的行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 治安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公安部于2000年8月21日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8号),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都不计入期间内。就此理解,如王某于2月1日23时59分以前入所,则其行政拘留执行期限是从2月2日至2月6日。关于执行是否按“时”计算,各地公安机关有不同的作法,好象也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公安部《刑事羁押期限的规定》及《公安执行细则》,刑事拘留的期限实际上是按“时”计算的,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但行政拘留还没查到具体规定,最新的《公安执法细则》及《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里也没有明确说。如果在我们这里,在6日早上八点钟王某就可以出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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