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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都不计入期间内。就此理解,如王某于2月1日23时59分以前入所,则其行政拘留执...
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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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 2、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刑事拘留时间以日计算,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第二天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我国的强制措施分为五种: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在以下七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先拘留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一是正在准备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第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到的人认定他犯罪;第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第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第五,有可能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第六,不谈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第七,有逃跑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一般来说,拘留时间从《拘留通知书》中写的时间开始计算。如犯罪嫌疑人未如实告知其真实姓名、地址,使其身份不明,公安机关将对其身份进行调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拘留期限从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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