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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监测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的决定后,可以同时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等管理部门,以上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的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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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应当贯穿城市规划的各个层次。XX、历史风貌控制区、城市河流两岸以及规划区内对建筑和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景观有特殊控制要求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单独编制城市设计,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有关内容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都市区各县(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其名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其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镇、乡、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改设街道办事处的,前述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沿城市道路铺设、架设的市政管线、杆线设施,建设时序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同类管线应当同槽同井。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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